使
9621日起實施 單位:新台幣元 
                     收費單位                
    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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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進、出口(含海空、空海聯運) 1 - 3 300公斤以內() 5.00 /公斤 受貨人     1.  特殊貨物係指冷凍物品、動植物、或經貨主報值其價
  300公斤 1.50   1.託運人        值超過每公斤新台幣壹仟元(含外幣折算)之貨物,
4 - 6   2.00 /公斤/ 2. 同意進倉者        及國際航空協會所規定之危險物品、貴重物品等。
7日起   3.00        
2.進、出口整盤()(含海空、空海聯運) 1 - 2   1.50 /公斤 申請人 1.託運人   2. 機放貨物因故未放行,經核准改存本公司進、出、轉口
3日起   2.00 /公斤/ 2. 同意進倉者      倉者,除於存機放倉庫期間按機放貨物費率計算外,自改
3.轉口 1 - 2   0.70 /公斤     運送進倉    存倉庫之日起,另依貨物之性質按一般貨物或特殊貨物
3日起   0.60 /公斤/     之運送人   費率計算。
4.轉運(BF) 1 - 2   1.20 /公斤 申請人      
3日起   0.60 /公斤/     3.  出口及轉口集運貨物以主提單計費:進口集運貨物以
二.



1.進、出口(含海空、空海聯運) 1 - 2 300公斤以內() 5.00 /公斤 受貨人         主提單號碼進倉者,以主提單為計費標準,以分提單號碼
  300公斤 1.50   1.託運人       進倉者,以分提單為計費標準。
3 - 4   2.00 /公斤/ 2. 同意進倉者    
5日起   3.00       4. 快遞貨物專區處理之貨物(含專差快遞貨物)以快遞貨物
2.轉口 1 - 2   1.20 /公斤     運送進倉     計費。
3日起   1.00 /公斤/     之運送人 5. 一般出口貨物1-3日內,特殊貨物1-2日內;進口貨物星期五
3.轉運(BF) 1 - 2   1.70 /公斤 申請人         進倉者〈如遇假日以前一天計〉,如遇週休二日(週六、
3日起   1.00 /公斤/         週日),該週休二日之倉儲費以一日計算,如遇週一或週五
三.


1.進、出口 0-12小時 200公斤以內() 5.00 /公斤 受貨人         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應放假日,則該假日之倉儲費亦不計算
  200公斤 1.50   1.託運人       ,惟若業者於週六、週日或前述不計算倉儲費之日申請進
12:01-24小時   1.20   2. 同意進倉者       、出倉者,則不予優惠。
24:01小時起   2.00       6.進存本公司之貨物經海關核准移存它倉者,除按原存倉
四.民航運輸業 第1-6 300公斤以內() 5.00 /公斤  貨物所屬之運送人 運送進倉    貨物費率計算外,另加計新移入倉之倉儲費。
無運費之自用物   300公斤 1.50   之運送人  
     (一般貨物) 7日起   2.00 /公斤/   7.進存本公司之貨物在同一倉內移存它儲區者,以新移入
五.快遞貨物     7.00 /公斤 受貨人 託運人      儲區之費率計費。
六.最低收費額   進、出口 100.00 /每提單 - 受貨人 託運人    
  航空快遞貨物 90.00 /    受貨人 託運人   8.轉運 (BF) 指目的地為小港機場之貨物經由運送人安排
  進出口整盤() 1,000.00 /每盤櫃 受貨人 託運人      保稅卡車將貨物自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運送至小港機場清關提
  轉口 50.00 /每提單 -   運送進倉之運送人   領者。
  轉運(BF) 50.00 /每提單 -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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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櫃
保管
一.貨   盤 一個單位   10.00 //       貨櫃以318×244公分(125×96英寸)大小為一單位
二.貨   櫃 半個單位   50.00 / 其裝置如不足半個單位時,以半個單位計算,如超過
一個單位   100.00 / 半個單位不足一個單位時,以一個單位計算,餘類推。



























一•
租用
裝備
1.   8,000磅以下()   250.00 /每十分鐘       1. 每十分鐘為計費單位,未滿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8,000磅以上   400.00 /每十分鐘 2. 租用裝備收費範圍係指在本公司理貨平台內為貨物堆/
2.          150.00 /每十分鐘    //併貨之機具使用及租予航空公司之使用為限。
二.出口及轉口貨物經交予同意承運之運送人後           左列情事除按本項規定計費外,其繼續存儲者,適用原費率
       復行退倉存儲,而每班次其重量在500公斤以上者 0.50 /公斤
三. ()    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進口貨物交受貨人後,復行退倉存儲者。    
    2.一般出口貨物進倉後,復行辦理退關者    
    3.出口貨物申請重新過磅而重量無誤差者。 0.50 /公斤
    4.進口或轉口貨物申請過磅者。      
    5. 轉口貨物申請裝(拆)盤(櫃)者。    
    6. 再次申請裝(拆)盤(櫃)者。      
    7.整盤整櫃貨物須驗貨或調整貨物者。    
    8. 進口貨物變更進倉艙單而須重新拆理貨物者。    
    9. 應申請人之申請而提供特別服務者。    
             ()    每提單最低收費額   100.00 /
四•  1. 發票遺失或更改資料申請補發者。   50.00 /    
   2. 申請證明文件者。   50.00 /
   3. 更改貨箱上記錄者。   100.00 /每提單 -
   4. 進口貨物申請優先拆點進倉者 3,000公斤()以內 1,000.00 /每分提單
  3,000公斤 2,000.00
   以上各項收費每筆均外加5%之營業稅
   註:
  1.機放貨物進倉以十二小時為一計費單位,其不足十二小時部份以十二小時計;其他貨物存倉及盤櫃保管以整日(零時至24)為計費單位,其不足一日部份以一整日計。
  2.貨物重量以公斤為計費單位,公斤以下小數點第一位採四捨五入至整數位計費,貨物實際重量與體積重量以兩者中較大者計費,每筆計費元以下四捨五入。
  3.同一班機之進口貨物,存倉計費時間以第一筆貨物進倉時間為準。
  4.同一提單之貨物存倉計費時間以第一件貨物進倉時間起算,分批進倉者,以各批實際進倉時間分別計算,但出口貨物結單後當日復申請加貨者重新計費。
  5.同一提單之貨物其一部分為特殊貨物,一部分為普通貨物,各依實際重量分別計費。
  6.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運費之自用物品,如有特殊貨物存儲本公司特殊物品庫時,仍依本表之特殊貨物計費。
  7.本表壹、倉儲費之一、1.進出口貨物之1-3日、2.進出口整盤()貨物之1-2日與4.轉運之1-2日內,以及二、特殊貨物1.進出口貨物之1-2日內與3.轉運之1-2日內,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辦理
   進、出倉作業者,得順延計費,順延計費之標準依本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所發佈之停班日期作為依據。
  8.經機放倉通行之新聞類物品,其項目為新聞影片、新聞傳真照片、新聞稿件及新聞報紙者,以本表機放貨物之百分之二十計費。
  9.有關業者針對超重、超體積機台或精密儀器申請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北機口放行者,其貨物處理費依貨物性質由本表壹、倉儲費之 、一般貨物,1.進出口貨物或三、機放貨,1.進出口貨物之百分之五十計算,
      惟最低收費額為新台幣貳萬元。 如需本公司地勤拆理服務者,申請人須依費率表參、其他之三、(一)、第9項每公斤額外支付新台幣0.5元。 
10.經關稅局核准放行之民用航空器,其倉儲手續費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