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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p Navigation Links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之管理
  • 于同一储存区域之内装可分裂物质之包装件、合成包 装件及运送容器數量,应受臨界安全指數总合不得超 过 50 之限制。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及运送容器组合 之储存间格,至少应维持 6 公尺以上。
  • 表面輻射剂量达 2mSv/h 之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除经特别安排外,不得接收及储存。
  • 含放射性物质包装或合成包装,明显损坏或渗漏,或怀疑其已损坏或渗漏时,应限制人员接近,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輻射侦测及相关处理工作。检查范围应包含其处理机具、储存装备、储存及作业区域,如有 需要,亦可包含储区内其他货物。必要时,应按相关单位之规定,采取其保护人员健康之措施,以克服及减 少渗漏及损坏造成之危害至最低程度。
  • 包装损坏或其放射性物质已超过正常储存允许之程度时,该包装件应予移至可监控位置,未经修復、重整及消除污染前,不得运送。
  • 经常用于处理放射性物质之机具或装备,应定期检查其污染程度。其检查频率应视污染之可能性及装载放射性物质之范围而定。
  • 逾期未运送或提領之放射性物质,应置于安全处所并尽速通报行政院原子委员会,并依指示处理。
     辐射量侦测
  • 本公司之輻射侦测器置于危险品二库旁之『危险品防 护设备存放区』,委由危险物品库管理员保管。
  • 作业人员每日进入放射性物质库区(危险品四库)前, 应先使用輻射侦测器执行侦测,确认安全无虞后始可 开始工作。
  • 危险物品库管理员应每日早、晚定时对放射性物质储 存区域之輻射剂量进行侦测,并记錄于『放射性物质 储存区域輻射剂量记錄表』内备查,如遇輻射剂量超出标准值情形时,需于四周架设警戒标示或危险警示带,禁止非相关人员靠近,并立即通报相关单位处理。